內政部新修訂條文,
依民法第982條規定由97年5月23日起, 將由[應有公開儀式]的儀式婚, 改為「登記婚」!!
「登記婚」即是結婚應以書面為之, 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, 並應由結婚雙方當事人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, 始生效力.
請到各地方的戶政事務所查詢,
或可到以下台北市政府民政局參考 :
臺北市政府民政局-結婚登記須知
在97年5月23日以後[包含當天]要結婚的新人,不必一定要舉行公開的結婚儀式,例如:宴客,
新人們只需要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,準備以下的物品,完成登記便為有效的〔登記婚〕了:
1)結婚書約〔書約上要有兩人以上的證婚人簽名〕
2)國民身份證
3)戶口名簿
4)雙方印章〔備用〕
5)相片〔要合符身分證用的證件照〕
注意:結婚新人需兩人親自到其中一方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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